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FUJIAN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7/18/2024 4:58:46 PM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一、 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代表破产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档案查询,注销登记、股权变更等事项。破产管理人在前述事项办理中存在履职不当等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 破产企业信息公示与登记事项处理

(一)破产企业信息共享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通过法院专递邮寄至企业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述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好内部流转,确保程序衔接。

(二)依法撤销非法变更的企业登记事项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非经破产管理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破产企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管理人接管前, 原企业相关人员非法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撤销原变更登记信息,恢复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状态。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

1.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加盖破产管理人章);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4. 《协助执行通知书》;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无法接管情形下,按照第四条第二项方式处理)。

三、 便利破产企业相关登记信息的查询与调取

(一)破产企业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的商事登记档案资料(含基本信息资料及原始资料,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情况、股权冻结、质押、受限等情况)。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2.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二)破产企业在本市辖区对外投资的股权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在本市辖区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相关登记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情况、股权冻结、质押、受限等情况)。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2.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

四、 便利破产清算企业注销

(一) 适用简易注销情形处理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予以办理。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加盖破产管理人章);

2.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3.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无法接管情形下,按照下列第二项方式处理)。

(二) 证照、印章遗失或无法接管情形的处理

因破产企业证照、印章遗失或无法接管等情形,破产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无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破产管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的遗失作废声明,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加盖破产企业公章的,加盖破产管理人印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三)股权被冻结、质押等情形的处理

破产企业的股权存在被冻结、质押等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清理

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存在对外投资的,应由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清理完毕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但是,有证据证明破产企业的投资资本金已经实缴完成,并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对该对外投资不再进行处置的除外。

破产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该分支机构存在证照遗失或无法接管等情形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加盖破产企业公章的,加盖破产管理人印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清理中,该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存在被冻结、质押等情形,且依法转让给受让人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五、 便利破产重整、和解企业股权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后,因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需要调整出资人权益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的股权存在被冻结、质押等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存在被冻结、质押等情形,且依法转让给受让人,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六、 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任职限制登记

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限制进行登记。申请时,破产管理人应提交如下文件:

1.任职资格限制登记申请书 (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加盖破产管理人章) ;

2.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3. 人民法院判决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责任的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4.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的文件。

七、 强制清算程序适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刻制清算组印章,代表强制清算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档案查询、注销登记、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破产案件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双方定期互相通报、交流前述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由双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沟通、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

九、 建立“不见面”办理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不见面”办理工作机制, 本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法院专递邮寄至业务事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本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方式向本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寄或交付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 工作人员工作证件复印件的,效力等同于线下送达,无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登门临柜办理。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载明经办人员具体联系方式。


附件: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