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FUJIAN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7/18/2024 5:00:23 PM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莆田市人民政府

文号:      莆政综〔2020〕86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 主要内容

(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落实政府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退出市场。

(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法院提交的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重整融资、证照办理、经费保障、企业变更或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

(三)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司法预重整的制度实践;建立健全创新免责机制,在坚持依法前提下,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允许试错。

(四)推动、指导县(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县(区)府院联动机制上报的具体问题。

(五)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研究的其他问题。

三、 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府院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法院分管领导牵头,市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组成。市法院和市发改委分管领导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指定其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市发改委和市法院,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人员单位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确定其职责,并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未作规定的职责事项可另行通过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确认):

(一)市法院:共同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提出企业破产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市发改委:共同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提出企业破产工作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企业破产工作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引导相关行业降低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资产评估、处置等相关费用;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对于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三)市工信局: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总体运行态势,会同法院、国资、金融等部门,对具有经营价值确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列入破产重整对象。

(四)市公安局: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及打击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于法院移送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审查处理并进行反馈;研究破产企业车辆违法处理的相关政策,为车辆相关信息查询和处置过户提供协助;为法院或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给予协助;配合处理破产审理程序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五)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协商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合力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六)市财政局:支持、配合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

(七)市税务局: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研究和落实企业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相关税费,凭法院裁定书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如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等),依法贯彻落实减缓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竞买人依法支付(垫付)破产财产处置环节税费情况下,不得以应先清偿企业欠缴税费为由对破产财产处置过户设置障碍;落实税务征信修复政策;对重整企业按照税务有关规定发售发票;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八)市信访局:督促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信访保障工作措施。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状况的职责;研究并落实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政策;为破产企业变更及注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解决破产企业变更及注销问题;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办理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的,凭法院生效裁定书或相关协助执行文书予以办理;采取措施修复重整企业的工商信用信息;加强对评估、审计、拍卖等市场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市自然资源局:优化、落实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处置、转让、规划等措施;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指导破产企业和管理人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对财产的处置中涉及土地分割处置、转让的,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职责;研究制定和落实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房产交易等政策,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涉及不动产拍卖、产权过户、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等事项,凭法院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理。

(十一)市住建局:研究优化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应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

(十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涉及破产企业土地需要收储的,加快实施收储,及时支付补偿金。

(十三)市人社局:监督指导破产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安置有关工作。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环保的,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

(十五)市民政局:支持成立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

(十六)市司法局:配合完善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

(十七)市金融办:协调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依法支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八)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探索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加强破产企业账户交易监测,协助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九)市银保监分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配合依法打击逃废债行动。

四、 府院联动机制的工作规则

(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门成员单位会议。参加会议单位和人员、承办单位、会议地点、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联动联系工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涉及一般事项协调处理的,由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市法院,市发改委)共同召集;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原则上由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市法院,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法院分管领导共同召集。

(三)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

(四)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市法院,市发改委)应加强对会议纪要及备忘录记载事项的跟踪落实,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营商办和各成员单位。对分管不负责、归口不办理、拖拉搪塞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特别重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可在市级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专门企业破产案件府院联动临时机构,由市法院和主要政府职能单位组成,以推进司法预重整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