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号: 厦中法发〔2016〕96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施行日期: 2016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意见(试行)》经本院审委会于2016年11月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1日
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符合《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破产案件,每件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为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
二、 管理人的报酬支付应考虑下列因素:
1、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
2、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
3、案情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
4、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形。
三、 除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根据《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按照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付,但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四、 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生的公告费、印章刻制费、合理的差旅费等属于《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五、 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破产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可超过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适当提高管理人报酬。但管理人报酬与其他破产费用合计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六、 管理人申请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应当按照《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不同意申请的,合议庭应当通知申请人。
七、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归还取得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和利息,并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两级设立的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意见(试行)》的通知